为更好的保证各级人民法院正确的认定案件相关事实,依法公正、及时审理各类民事案件,保障和便利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各级法院民事审判经验的总结和实际情况,最高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25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法释[2019]19号,简称“《新证据规定》”),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新的民事证据规则有很多亮点,其中针对鉴定人参与诉讼活动发生的变化,值得我们细致探究。
鉴定人应当签署承诺书,故意作虚假鉴定应被处罚
《新证据规定》第三十三条 鉴定开始之前,人民法院应当要求鉴定人签署承诺书。承诺书中应当载明鉴定人保证客观、公正、诚实地进行鉴定,保证出庭作证,如作虚假鉴定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等内容。
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退还鉴定费用,并根据情节,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鉴定人应如期提交鉴定书
《新证据规定》第三十五条 鉴定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期限内完成鉴定,并提交鉴定书。鉴定人无正当理由未按期提交鉴定书的,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另行委托鉴定人进行鉴定。人民法院准许的,原鉴定人已经收取的鉴定费用应当退还;拒不退还的,依照本规定第八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
鉴定人在人民法院采信鉴定意见后擅自撤销的行为处罚措施
《新证据规定》第四十二条 鉴定意见被采信后,鉴定人无正当理由撤销鉴定意见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退还鉴定费用,并可以根据情节,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对鉴定人进行处罚。当事人主张鉴定人负担由此增加的合理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人民法院采信鉴定意见后准许鉴定人撤销的,应当责令其退还鉴定费用。
鉴定人依法先收费后鉴定
《新证据规定》第三十一条 当事人申请鉴定,应当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间内提出,并预交鉴定费用。逾期不提出申请或者不预交鉴定费用的,视为放弃申请。对需要鉴定的待证事实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间内无正当理由不提出鉴定申请或者不预交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致使待证事实无法查明的,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鉴定人依法先委托后鉴定
《新证据规定》第三十二条 人民法院准许鉴定申请的,应当组织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相应资格的鉴定人。当事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人民法院依职权委托鉴定的,可以在询问当事人的意见后,指定具备相应资格的鉴定人。人民法院在确定鉴定人后应当出具委托书,委托书中应当载明鉴定事项、鉴定范围、鉴定目的和鉴定期限。
鉴定人应当注意审查鉴定材料,确保鉴定材料合法有效
《新证据规定》第三十四条 人民法院应当组织当事人对鉴定材料进行质证。未经质证的材料,不得作为鉴定的根据。
经人民法院准许,鉴定人可以调取证据、勘验物证和现场、询问当事人或者证人。
鉴定人提交鉴定书前一定要审查鉴定书必须具备的内容
《新证据规定》第三十六条 人民法院对鉴定人出具的鉴定书,应当审查是否具有下列内容:
(一)委托法院的名称;
(二)委托鉴定的内容、要求;
(三)鉴定材料;
(四)鉴定所依据的原理、方法;
(五)对鉴定过程的说明;
(六)鉴定意见;
(七)承诺书。
鉴定书应当由鉴定人签名或者盖章,并附鉴定人的相应资格证明。委托机构鉴定的,鉴定书应当由鉴定机构盖章,并由从事鉴定的人员签名。
鉴定人提交的鉴定书应当有正副本
《新证据规定》第三十七条 人民法院收到鉴定书后,应当及时将副本送交当事人。
鉴定人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向法院提交书面说明
《新证据规定》第三十七条 当事人对鉴定书的内容有异议的,应当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间内以书面方式提出。对于当事人的异议,人民法院应当要求鉴定人作出解释、说明或者补充。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要求鉴定人对当事人未提出异议的内容进行解释、说明或者补充。
鉴定人有权获得出庭费
《新证据规定》第三十八条 当事人在收到鉴定人的书面答复后仍有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通知有异议的当事人预交鉴定人出庭费用,并通知鉴定人出庭。有异议的当事人不预交鉴定人出庭费用的,视为放弃异议。双方当事人对鉴定意见均有异议的,分摊预交鉴定人出庭费用。
第三十九条 鉴定人出庭费用按照证人出庭作证费用的标准计算,由败诉的当事人负担。因鉴定意见不明确或者有瑕疵需要鉴定人出庭的,出庭费用由其自行负担。
人民法院委托鉴定时已经确定鉴定人出庭费用包含在鉴定费用中的,不再通知当事人预交。
鉴定人应依法鉴定,否则面临退费的风险
《新证据规定》第四十条 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一)鉴定人不具备相应资格的;
(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
(三)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的;
(四)鉴定意见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
存在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情形的,鉴定人已经收取的鉴定费用应当退还。拒不退还的,依照本规定第八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处理(当事人要求退还鉴定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内作出裁定,责令鉴定人退还;拒不退还的,由人民法院依法执行。)
经法院通知后,鉴定人应当履行出庭作证的义务
《新证据规定》第七十九条 鉴定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开庭审理三日前将出庭的时间、地点及要求通知鉴定人。委托机构鉴定的,应当由从事鉴定的人员代表机构出庭。
鉴定人拒不出庭的后果
第八十一条 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人民法院应当建议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组织对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人予以处罚。
律师在诉讼活动中如何对司法鉴定书进行质证?笔者提供以下思路仅供参考:
第一:鉴定书内容是否完整且符合《新证据规定》36条之规定;
第二:鉴定人是否亲笔签名,并盖有鉴定机构公章;
第三:鉴定人是否具备鉴定资格,资格证书合法性审查、是否依法依规备案或年审;
第四:鉴定书依据鉴定材料是否全部已经过质证;
第五:鉴定书依据的原理和方法是否具备科学性;
第六:鉴定程序是否存在违法;
第七:鉴定期限是否超期;
第八:鉴定书是否严格按照委托人要求的内容进行;
第九:鉴定书中鉴定意见是否明确具体,是否与鉴定过程、鉴定依据、鉴定材料存在矛盾?
第十: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是否与案件存在利害关系;
第十一:正副本是否一致。
附:民事司法鉴定程序一览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