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情况
委 托 人:三亚市公安局
委托检验事项:对车架号204062两轮电动车与车架号615964两轮自行车痕迹黏附物质进行同一性检验。
受理日期:2018年12月21日
检验材料:1.三公(交)鉴聘字[2019]1号三亚市公安局鉴定聘请书;2.车架号204062电动车左侧护板距地高34cm白色油漆减层处旁的油漆(以下简称样本1);3.车架号615964两轮自行车后部右侧挡泥壳固定架距地高33cm—38cm黏附的白色物质(以下简称检材1);4:车架号615964两轮自行车右侧锁体距地高50cm—52cm表面涂层(以下简称样本2);5.车架号204062电动车左侧护板距地高50cm黏附的黑色物质(以下简称检材2);6.交通事故现场图复印件;7.事故车辆图片及视频;8.当事人询问笔录;9.海南立正合汽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意见书。
检验日期:2018年12月21日-2018年12月25日
检验地点:三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事故大队事故车辆停车场
海南祥正司法鉴定服务有限公司微量物证实验室
在场人员:微量物证检验人王先立 助理周信语
痕迹鉴定人唐英斌 李焰培 周隆国 助理周彩钨
办案民警梁乐潘
被检验对象:1.车架号尾数204062两轮电动车
2.车架号尾数615964两轮自行车
二、基本案情
根据三亚市公安局委托书记载:2018年11月20日14时00分,在三亚市天涯区三亚湾路四二五医院前路段,车架号204062两轮电动车与车架号615964两轮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受伤。现委托对车架号204062两轮电动车与车架号615964两轮自行车痕迹黏附物质进行同一性检验。
三、资料摘要
(一)自行车当事人询问笔录
2018年11月20日13时57分许,我驾驶一辆二轮自行车从友谊
路沿三亚湾路四二五医院宿舍区方向行驶,途径宿舍区入口处右转弯时,突然行驶过来一辆从友谊路往碧海蓝天方向的二轮电动车,对方驾驶的二轮电动车正前方车轮部位碰撞到我驾驶的二轮自行车右后轮部位,两车碰撞后对方二轮电动车左侧车把部位刮碰到我右手臂,然后我连人带车摔倒在路边。
(二)海南立正合汽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意见书;
1.被检事故车辆为台铃牌,车身为白色,车架号为585221768204062;该车前车轮挡泥瓦左侧距地高度40cm—44cm处存在刮擦痕迹并伴有物质减层,前面板左侧距地高度31cm—33cm处存在刮擦痕迹并伴有物质减层,前面板左侧距地高度49—51.5cm处存在刮擦痕迹并伴有物质减层,前面板左侧距地高度47.5—54.5cm处存在刮擦痕迹并伴有物质减层,左边条距地高度26.5—27.5处存在刮擦痕迹并伴有物质减层。
2.被检事故车辆为哈罗牌,车身为蓝色、白色,车架号为JL181615964;该车前车篓左侧距地高度64—72.5cm处存在刮擦痕迹并伴有物质减层,该车左侧手刹距地高度102.5—105cm处存在刮擦痕迹并伴有物质减层,前车车轮存在刮擦痕迹并伴有物质减层,直径为57cm,前叉右侧距地高度26.5—33cm处存在刮擦痕迹并伴有物质减层,该车前车篓右侧距地高度63—72cm处存在刮擦痕迹并伴有物质减层,该车前车篓右侧距地高度67—76cm处存在刮擦痕迹并伴有物质减层,该车右侧手刹距地高度99.5—104cm处存在刮擦痕迹并伴有物质减层,该车右侧脚踏骑行装置最低点距地高度9—13cm、最高点距地高度43—47cm处存在刮擦痕迹伴有物质减层,座椅右侧距地高度74.5—76.5cm处存在刮擦痕迹伴有物质减层,后车轮右侧存在刮擦痕迹伴有物质减层,后车轮直径为56cm。
四、检验过程
(一)检验方法
本案检验人于2018年12月21日在三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事故大队严格审核委托方提供的资料等材料,根据GA/T1087-2013《道路交通事故痕迹鉴定》、并参照GA41-2014《道路交通事故痕迹物证勘验》、SF/Z JD0203001-2010 《油漆鉴定规范》、HNXZ-WI-WL-2017《海南祥正司法鉴定服务有限公司微量物证检验作业指导书》的有关条款及检验方法、对提取的样本和检材进行微量物质比对、检验、分析、做出检验意见。
(二)检验仪器、工具
使用佳能DS126571单反相机、比例尺、NOVATEK执法先锋专业执法记录仪及经校准的得力5m钢卷尺、日本岛津VE-8800型扫描电镜能谱仪、体视显微镜。
(三)检验所见
1.电动车车身左侧护板距地高50cm见刮擦印痕,局部黏附黑色物质(见附图五)与自行车车身中部右侧锁体距地高50cm—52cm见1.8cm×0.8cm刮擦印痕特征相似,自行车锁体颜色为黑色(见附图三)。
2.电动车车身左侧护板距地高34cm见3.5cm×0.5cm刮擦印痕(见附图二)与自行车后部右侧挡泥壳固定架距地高33cm—38cm见刮擦印痕特征相似,挡泥壳固定架局部黏附白色物质,电动车车身颜色为白色(见附图四)。
(四)检验结果
1.经检验并结合显微镜观察,发现检材1附着物与样本1都为白
色颜色一致;检材2附着物与样本2 都为黑色颜色一致。
2.经扫描电镜能谱仪检验:从检材1中均检出F、Si、S、Ti、
Fe、Cu、Ge主要元素;从样本1中均检出F、Si、S、Ti、Fe、Cu、Ge主要元素。从检材2中均检出F、Al、Si、Fe、Cu主要元素;从样本2中均检出F、Al、Si、Fe、Cu主要元素。
五、分析说明
根据以上检验结果综合分析,检验人认为:检材1、检材2附着物与样本1、样本2物质颜色及主要元素一致,两者都是同种类油漆。
由此得出结论:车架号204062两轮电动车与车架号615964两轮自行车痕迹黏附物质具有同一性。
六、检验意见
被检车架号204062两轮电动车与车架号615964两轮自行车痕迹黏附物质具有同一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