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情况
委托单位:屯昌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
委托检验事项:对无牌照新大洲本田SDH******两轮摩托车左转向把手提取的纤维检材与涉嫌摩托车驾驶员王**长裤样本是否具有同一性进行检验。
受理日期:2018年10月31日
检验材料:1.无牌照新大洲本田SDH******两轮摩托车粘附物一份(摩托车左转向把手部位粘附黑色纤维小布块);(以下简称检材)。
2. 当事人王礼钊黑色左裤腿缺失部位的纤维一份;
(以下简称样本)。
检验日期:2018年10月31日-2018年11月20日
检验地点: 海南祥正司法鉴定服务有限公司微量物证实验室
在场人员:唐英斌、李焰培、周隆国 、黄法医、孙元喜、邵水平、周彩钨 、邓炜、陈程、周信语
检验对象:1.新大洲本田SDH******两轮摩托车粘附物;
2.当事人王礼钊黑色左裤腿缺失部位的纤维。
二、基本案情
据屯昌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基本案件记载:2018年10月30日9时50分许,在屯昌县城三枫线2Km+700m弯道路段,发生一辆号牌为晋M47347大运牌重型半挂牵引车与一辆无牌照新大洲本田SDH******两轮摩托车相碰撞,造成两车受损,两摩托车乘员受伤入院的道路交通事故。用事故无牌照新大洲本田SDH******两轮摩托车粘附物与涉嫌摩托车驾驶员王**长裤样本是否具有同一性检验。
三、检验过程
(一)检验方法
本案检验人审核委托方提供的资料,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勘验》GA 50-2014、《纺织纤维鉴别实验方法》FZT 01057.8-2012、《海南祥正司法鉴定服务有限公司微量物证鉴定作业指导书》HNXZ/WI-WL-2017进行检验。
(二)检验仪器、工具
使用佳能DS126571单反相机、NOVATEK执法先锋专业执法记录仪、经校准的iCAN 9型傅立叶变换红外光谱仪。
(三)检验步骤
1. 目测样品的形状、颜色,分离、净化。
2. 将提取的检材标记为 “现场检材”,提取当事人王**黑色裤子样品标记为 “样本纤维”。
3. 分别取“现场检材”和“样本纤维”样品,用经过校准的iCAN 9型傅立叶变换红外光谱仪检测,分析比较两样品红外光谱的异同。
(四)检验结果
1.目测“现场检材”样品外观,为黑色纤维小布块;“样本纤维” 样品外观为黑色长裤。
2、红外光谱扫描“现场检材”样品和“样本纤维”样品,显示从4000~400波数的谱图峰型以及吸收强度有较大差异。
3、红外光谱图4000~1400波数化合物特征峰显示,“现场检材”样品和“样本纤维”样品出峰在3278.34(3261.00)、2918.52(2906.18)、2850.77(2871.86)、1642.66(1711.72)、1548.09(1504.28)、1536.70(1461.47)、1407.18(1408.22)波数处有明显特征峰,且吸收波长及强度有较大差异。
4、红外光谱图分析1400~400波数化合物指纹区,“现场检材”样品和“样本纤维”样品在1313.87(1338.93)、1245.45(1240.48)、1103.82(1095.96)、1029.59(1016.86)、873.30(872.10)、693.39(722.50)、516.47(506.92)等波数处峰型、波数及吸收强度差异性很大。
四、分析说明
根据红外光谱扫描“现场检材”样品和“样本纤维”样品,显示波数的谱图峰型以及吸收强度有较大差异,从分析红外光谱图的波数化合物特征峰显示,“现场检材”样品和“样本纤维”样品出峰波数处有明显特征峰,且吸收波长及强度有较大差异,再从红外光谱图分析波数化合物指纹区,“现场检材”样品和“样本纤维”样品等波数处峰型、波数及吸收强度差异性很大。综合上述检验结果显示,“现场检材”和“样本纤维”样品不具有相似性,不属于同一物质。
五、检验意见
无牌照新大洲本田SDH******两轮摩托车左转向把手提取的纤维检材与当事人王**黑色裤子送检样本不具有同一性,不属于同一物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