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情况
委托单位:五指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委托检验事项:对涉嫌车辆琼A09***小型普通客车右侧引擎盖上蓝色粘附物与受害人所穿蓝色上衣是否具有同一性进行检验。
受理日期:2018年11月20日
检验材料:1.五指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检验委托书一份;2.涉嫌车辆琼A09***小型普通客车(以下简称涉嫌小客车)及车辆信息表;3.涉嫌车辆琼A09***小型普通客车右侧引擎盖的蓝色粘附物(机构唯一性编号:WL201802-1)(以下简称检材);4.受害人事故发生时所穿蓝色上衣(机构唯一性编号:WL201802-2)(以下简称样本);5.海南公平司法鉴定中心琼公平鉴[2018]痕鉴字第492号司法鉴定意见书一份(以下简称痕迹意见书);6.海南省五指山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公(五)司鉴(医)字[2018]105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意见书一份(以下简称尸体意见书);7.涉嫌车辆驾驶员询问笔录一份。
检验日期:2018年11月20日-2018年11月27日
检验地点:五指山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事故车辆暂扣停车场
海南祥正司法鉴定服务有限公司微量物证实验室
在场人员:唐英斌 李焰培 黄法医 周信语 王亮
检验对象:涉嫌车辆琼A09***小型普通客车引擎盖右侧上蓝色粘附物、受害人事故发生时所穿蓝色上衣。
二、基本案情
2018年10月21日8时37分许,五指山市公安局指挥中心指令称,在五指山市畅南线1Km+120m路段处(五指山居小区路口处),发生一名老人被撞后死亡的交通事故。五指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在抓获涉嫌车辆为琼A09***小型普通客车后,发现引擎盖右侧有蓝色粘附物,现五指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委托对蓝色粘附物与受害人事故发生时身穿的蓝色上衣是否具有同一性进行检验。
三、检验过程
(一)检验方法
本案检验人审核委托方提供的资料,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勘验》GA 50-2014、《纺织纤维鉴别实验方法》FZT 01057.8-2012、《油漆鉴定规范》SF/Z JD0203001-2010、《海南祥正司法鉴定服务有限公司微量物证鉴定作业指导书》HNXZ/WI-WL-2017进行检验。
(二)检验仪器、工具
使用佳能DS126571单反相机、NOVATEK执法先锋专业执法记录仪、经校准的体视显微镜、iCAN 9型傅立叶变换红外光谱仪、日本岛津GP-EDX型X射线荧光光谱仪。
(三)检验所见
1.涉嫌小客车
1)该车车辆识别代码(VIN码)LBETLBFC9HY230034,发动机号码:HB203482,车身颜色:白色(见附图二)。
2)涉嫌小客车引擎盖右侧有碰撞凹陷痕迹并附有蓝色粘附物,蓝色粘附物距右大灯左上角37-43cm处,垂直距离地面92cm,颜色为蓝色。(见附图三、四、五)
2.摘录资料
1)海南省五指山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公(五)司鉴(医)字[2018]105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意见书中尸体检验:
一般情况:尸体仰卧于畅南线1Km+120m路边草丛,尸长153cm,上身穿蓝色长袖T恤衫,下身穿黑色短裤,赤足。尸体新鲜,尸斑存在于尸体背侧,压之褪色,尸僵不明显(见附图十一)。
头面部:发黑色,发长2-3cm。瞳孔等大等圆,直径均为0.5cm。右前额部有-2×1.3cm的挫伤,皮下出血,呈紫色,伴表皮剥脱。双侧耳廊未见损伤痕迹,鼻外形完整,鼻骨未触及骨折,口腔内未见粘膜、舌及齿龈损伤。
颈项部:气管居中,甲状腺触之无肿大,皮肤完整无损伤。
胸部腹部:右侧多跟肋骨多发性骨折,可及骨擦音和骨擦感。右髂部有7×4cm范围可见多个排列几乎平行的伸展创。右腹股沟区有-2.5×1.6cm的擦伤。
腰部臀部:腰背部臀部皮肤完整无损伤。
四肢:右前臂桡侧上侧有-6.5×1.2cm的创口。右小腿有-12×3cm的挫伤,皮下出血,呈紫色,伴有表皮剥脱。右胫、腓骨上端完全性骨折,畸形。右足背部有两处创口,仪创口大小为1.5×1cm,创缘不齐,深及皮下,另一创口大小为5×1.5cm创缘不齐,深及足骨,创周期有擦伤痕。左足背部有-8×1.5cm的搓擦伤痕。
外生殖器:检见尿道出血。
肛门:无损伤。
2)海南公平司法鉴定中心琼公平鉴[2018]痕鉴字第492号司法鉴定意见书中:可疑琼A09***小型普通客车为白色车身,经对其车体痕迹进行检验,发现其前车头右侧底部有碰撞痕迹,离地高度约为28cm,前保险杠右侧有碰撞痕迹,离地高度约为45cm,前车盖右侧有碰撞凹陷痕迹,并附有蓝色附着物,离地高度约为92cm,其余部位未发现新的明显碰撞痕迹。
3)本案检验人员在五指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经办案人王亮介绍,受害人蒋序伏,80岁,住海南省五指山市国营畅好农场七对宿舍,平时职业为日常捡垃圾。
(四)检验步骤
1.按照相关技术规范在涉嫌小客车引擎盖右侧取下蓝色粘附物,标记为 “检材”(见附图五、六);将受害人事故发生时所穿蓝色上衣标记为 “样本”(见附图七、八、九、十)。
2.显微镜观察样品的形状、颜色,分离、净化。
3.分别取检材和样本,使用iCAN 9型傅立叶变换红外光谱仪对检材和样本做定性分析;
4.分别取检材和样本,使用日本岛津GP-EDX型X射线荧光光谱仪对检材和样本的元素成分及含量做定性定量分析。
(五)检验结果
1.体视显微镜观察检验:检材与样本为蓝色。
2、iCAN 9型傅立叶变换红外光谱仪检验
1)检材和样本,在4000~400波数段的谱图峰型出现差异。
2)红外光谱图4000~1400波数化合物特征峰显示,检材和样本出峰分别为3314.87(3329.19)、2920.90(2916.06)、2851.70(2879.31)、1716.41(1714.09)、1539.93(1540.80)、1455.01(1457.53)。
3)红外光谱图1400~400波数化合物指纹区,检材和样本分别显示为1338.99(1339.30)、1239.24(1239.63)、1098.74(1093.64)、1018.48(1016.49)、872.38(871.72)、723.21(722.86)、538.34(536.23)。
3.日本岛津GP-EDX型X射线荧光光谱仪检验
1)四次扫描检验,检测结果显示检材和样本主元素都为:plastic。
2)四次扫描检验检材主元素含量分别为:99.793%、99.779%、99.641%、99.652%。
3)四次扫描检验样本主元素含量分别为:99.743%、99.826%、
99.754%、99.609%。
四、分析说明
据委托方送检材料对涉嫌车辆痕迹检验,综合对检材及样本的
检验结果分析如下:
1.体视显微镜检验结果,检材与样本颜色一致为蓝色。
2.iCAN 9型傅立叶变换红外光谱仪进行定性分析检验,检材及样本检验结果存在显著差异,不属于同一物质,检材不是纤维。
3.根据委托人提供的检材及信息:
1)受害人平时职业为日常捡垃圾,作业过程中有接触油漆等杂质的可能性;
2)受害人蓝色上衣右袖有撕裂痕迹,海南省五指山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意见书公(五)司鉴(医)字[2018]105号记载,受害人尸长153cm,且其右桡骨可见撞击挫裂伤,根据《成人人体惯性参数标准》GB/T17425-2004可计算受害人右桡骨在站立状态下离地高度约为91.8cm,结合涉嫌小客车引擎盖右侧碰撞凹陷中心水平垂直距地高度为92cm。论证反映涉嫌小客车引擎盖右侧上的蓝色粘附物可能是与死者接触时所产生的物质交换。
3.使用日本岛津GP-EDX型X射线荧光光谱仪进行四次定性定量检验,检测结果显示检材与样本均含以下元素:Cd、Pb、Cr、Hg、Br、Cl、Ti、Ca、Fe、K、Cu,主元素都为“plastic”,检材主元素含量为99.716%,样本主元素含量为99.73%。 主元素及含量完全相符。
综合上述分析得出结论:检材与样本具有同一性,属于同一物质。
五、检验意见
涉嫌车辆琼A09***小型普通客车引擎盖右侧上蓝色粘附物与受害人所穿蓝色上衣(右袖有撕裂破损痕迹处)所含物质具有同一性,属于同一物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