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情况
委托方:庞**
委托事项:伤残等级评定、三期(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文证审查
受理日期:2019年1月14日
鉴定材料: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医院病历资料、病理报告单及影像学片
鉴定日期:2019年1月14日
鉴定地点:海口市秀英区永万路83号维多利亚花园C栋C-101铺面、海南祥正司法鉴定服务有限公司临床鉴定室
在场人员:鉴定人员梁连海 鉴定人助理秦永战
被鉴定人:庞**,男,28岁,广西博白县宁潭镇西岭村*********,身份证号:450923198*********
二、基本案情
据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记载:2018年07月20日08时00分发生交通事故受伤。
三、资料摘要
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医院住院病历住院号:18003120。
因“车祸致左腰腹部等处疼痛4小时”入院。入院查体:T:36.6℃,P:114次/分,R:20次/分,BP:94/69mmHg,神志清楚,查体合作,双肺呼吸音清,未闻及干湿性啰音,心率114次/分,律齐,各瓣膜听诊区未闻及病理性杂音。左腰腹部皮肤破损,面积约lOcm×8cm,深达皮内,腹部稍隆起,未见肠型及蠕动波;腹肌稍紧,全腹压痛,反跳痛,未扪及包块,肋缘下未触及肿大肝脏,脾触诊不满意,肝区及右肾区无叩痛,左肾区叩击痛,莫非氏征阴性,移动性浊音阴性,肠鸣音2次/分。生理反射存在,病理放射未引出。2018年07月20日CT片(检查号:F20180720064)见:1、脾挫裂伤;建议复查。2、左肾包膜下积血 3、腹腔少量积液4、肝左叶小囊肿。5、右肾盂鹿角结石、右肾盂、肾盏积水;左侧输尿管起始部扩张,请结合临床。
诊疗过程:入院后给予立即完善相关检查,2018年7月20日急诊送手术室在全麻下行剖腹探查,见脾脏有三条裂口,其中脾膈面有两条分别长4cm及3cm裂口,深0.3cm裂口,脏面有一长3cm,深0.5cm裂口,活动性出血,脾窝、腹腔内见不凝血,量约600ml;腹膜后左肾周可见血肿。余脏器未见明显异常。即行脾切除术。术后给予卧床休息、留置尿管、止血、抗感染、营养支持、补液及对症支持治疗。
出院诊断:1、腹部闭合性损伤:1)脾破裂;2)左肾挫裂伤;2、左腰腹部软组织挫擦伤;3、颈部软组织挫伤;4、低蛋白血症;5、血小板增多;6、右肾盂结石并右肾盂积水;7、颈椎侧弯畸形。
四、鉴定过程
(一)鉴定方法
本案鉴定人及助理于2019年1月14日严格审查委托人的材料,根据SF/Z JD0103003-2011《法医临床检验规范》、《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GA/T 1193-2014《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并参照SF/Z JD0103006-2014《法医临床影像学检验实施规范》进行阅片及HNXZ/WI-L-2017《海南祥正司法鉴定服务有限公司法医临床鉴定作业指导书》相关条款及方法在海口市秀英区永万路83号维多利亚花园C栋C-101铺面对被鉴定人进行检验。
(二)鉴定工具、仪器
使用佳能DS126571单反相机、皮尺及常规工具。
(三)检验结果
1.病理学资料复阅
2018年7月22日病理诊断报告书(海南金域医学检验中心,标本条码:2101354711,医院: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医院-病理科,病理号:1810119)见:脾符合外伤性脾破裂出血。
2.影像学资料复阅
1)2018年7月20日超声检查报告单(超声号:U20180720048)见超声提示:脾下极实质内底回声区;
2) 2018年07月20日CT片(检查号:F20180720064)见:1、脾挫裂伤; 2、左肾包膜下积血;
3)阅CT20180720064号所见:脾脏肿大,密度不均,见不规则状裂隙性高密度影;左侧输尿管起始部扩张,左肾后缘见弧形高密度影,腹腔积液。印象:脾挫裂性损伤;左肾包膜下积血;腹腔积液(少量)。
4) 2018年07月29日CT片(检查号:F20180729022)见:1、脾切除术后改变。与2018年7月20日CT片对比,脾脏切除,左肾包膜下积血基本吸收,余基本同前。
3.法医学活体检查
1)被鉴定人步入检验室,神清,自动体位,查体合作,自述:受伤当时无昏迷。头颅完整,五官无异常,颈软无抵抗。
2)腹部正中皮肤见一纵形手术疤痕,长约11.5cm,质软,与外周无粘连,腹软无压痛、反跳痛。该术外侧约8cm处见一类圆形手术疤痕,直径0.5cm(引流疤),余无异常发现。
五、分析说明
1.根据委托人提供的所有鉴定材料能客观、真实反映被鉴定人损伤情况,与鉴定事项存在关联性。
2.根据病历记录及检验所见,被鉴定人庞**于2018年07月20日因“车祸致左腰腹部等处疼痛4小时”入院行剖腹探查术,术中诊断:脾破裂。拟行脾切除术。其损伤经医院诊断为: 1、腹部闭合性损伤:1)脾破裂;2)左肾挫裂伤;结合其入院查体所见、手术所见及各项相关辅助检查,上述诊断成立,损伤为钝性外力作用所致,符合交通事故损伤特点,与本次交通事故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3.被鉴定人庞**因车祸致脾破裂,医院已行脾切等相关治疗,目前临床效果稳定,已治疗终结。依据SF/Z JD0103003-2011《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5.8.4.2) 之“成年人脾切除术后;”规定,被鉴定人庞**脾切除构成八级伤残。
4.根据被鉴定人的委托要求和损伤情况,依据GA/T 1193-2014《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8.3.2条之规定,被鉴定人庞**因本次受伤治疗期间的三期综合评定为:误工期120日,护理期60日,营养期90日。
六、鉴定意见
1、被鉴定人庞**伤残等级评定八级伤残。
2、被鉴定人庞**评定误工期120日,护理期60日,营养期9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