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情况
委 托 方:屯昌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
委托事项:对涉案当事人张某血样进行乙醇含量检验
受理日期:2019年1月6日
鉴定材料:张某血样3ml(检材编号:D2019002)
鉴定日期:2019年1月7日
鉴定地点:海南祥正司法鉴定服务有限公司法医毒物实验室
二、基本案情
根据屯昌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委托书记载:2019年01月05日晚上,当事人张某从屯昌县中建农场东福石场装载石子往屯昌县方向行驶,18时50分许,途径吉中线5km路段处,与对向由当事人朱汝强驾驶承载朱雨乔的无牌辆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均有损坏及朱汝强及乘车人朱雨乔当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
三、资料摘要
无。
四、鉴定过程
(一)鉴定方法
本公司司法鉴定人及助理于2019年1月7日在本公司法医毒物实验室,根据GA/T 1073-2013《生物样品血液、尿液中乙醇、甲醇、正丙醇、乙醛、丙酮、异丙醇和正丁醇的顶空-气相色谱检验方法》,参照HNXZ/WI-D-2017《海南祥司法鉴定服务有限公司法医毒物鉴定室作业指导书》的相关条款及检验方法,并结合检验结果作出鉴定意见。
(二)鉴定工具、仪器
使用经校准的10-100 L、100-1000 L艾本德移液器及Agilent
Technologies 7697A/7890B顶空气相色谱仪。
(三)检验结果
1.检材状态:血液无凝血块,包装无渗漏。
2.用浓度分别为20mg/100ml、50mg/100ml、80mg/100ml、200mg/100ml、300mg/100ml的乙醇标准品建立校正曲线。分别取血液0.1mL置于顶空瓶内分别添加叔丁醇内标液铝盖密封垫密封后用Agilent Technologies 7697A和7890B顶空气相色谱仪进行分析。两次平行检测均未检测出乙醇成分。
五、分析说明
本案司法鉴定人根据委托人提供的检材(检材编号:D2019002)依据上述鉴定标准、方法,使用顶空进样器自动抽取顶空瓶中气体后做气相分析,记录检材中乙醇峰面积值,并计算出检材中乙醇浓度,两次平行检测均未检测出乙醇成分。
六、鉴定意见
送检的张某血样(检材编号:D2019002),未检测出乙醇成分。
GB19522-2010中规定:车辆驾驶人员血夜中血液酒精含量>20mg/100mL、<80mg/100mL,属于饮酒后驾车;血液中酒精含量>80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