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未知
发表时间:2020-08-25 10:0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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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本案情
2017年08月04日02时30分许,**无证驾驶无号牌拼装偏三轮摩托车沿美洋线由南往北逆向行驶,途经美洋线(美扶至洋浦)46km路段时,适遇**无证驾驶无号牌两轮摩托车搭载**、**沿美洋线由北往南直行经此路段,因**驾驶拼装车逆向行驶,加之**驾车载人超员,导致两车相撞,造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司法鉴定中心做出:由北向南行驶的无号牌两轮摩托车前部右侧与无号牌偏三轮摩托车边车右侧发生过接触碰撞,事故形态为对向碰撞。无号牌偏三轮摩托车事发时处于运动状态。当事人不服申请重新鉴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现委托对本案涉案的无号牌轻便二轮摩托车与无号牌拼装偏三轮摩托车的碰撞痕迹和无号牌拼装偏三轮摩托车的行驶状态进行重新鉴定。
2、资料摘要
摘录**司法鉴定中心痕迹字第**号司法鉴定意见书
鉴定意见:由北向南行驶的无号牌两轮摩托车前部右侧与无号牌偏三轮摩托车边车右侧发生过接触碰撞,事故形态为对向碰撞。无号牌偏三轮摩托车事发时处于运动状态。
3、检验所见
1).两轮摩托车,前面板右侧44cm-80cm处可见碰撞破损痕迹,并部分缺失。右前减震器碰撞断裂,断裂处垂直距地高度约为33cm(与左前减震器比对的相对高度),受力方向从前至后。左把手外端、左侧护板、行李架左侧可见倒地挫擦痕迹。
2).边三轮摩托车,车斗右前部焊接的螺丝可见碰撞痕迹,死角夹缝中且粘附有白色塑料物质,距地高度为70cm-75cm。车斗一侧轮胎外侧胎壁可见碰撞挫擦痕迹,并可见灰尘减层。车斗一侧轮胎轮辋碰撞弯曲变形,其靠轴心一端脱落,轴心距地高为34cm。
3).事故现场环境:现场位于美洋线46km+450m路段,公路整体走向为南北方向,事故现场为东西走向;双向四车道,中间设置有隔离护栏,每幅宽度为3.80m,路肩宽度为3.20m;由南往北为下坡,坡比为0.69;有效视距为200.00m以上。
4).根据道路交通事故现场记录图显示及场勘查笔录记载:事故现场略微变动,基准线为西半幅道路车道与路肩的分隔实线,基准点为道路西侧960号光缆牌;事故现场遗留有大量两轮摩托车受损后的散落物及伤者的血迹。
5).事故现场检验:两轮摩托车行驶方向由西往东,事故后停放于路肩,该车在路面上遗留有15.60m的倒地挫划印,起点距基准点距离为20.30m,挫划印起点及终点距基准线分别为0.53m、2.50m。边三轮车行驶方向由东往西,事故后停放于路肩,距基准点15.80m;该车在路面上遗留有长度为1.20m的侧滑印,侧滑印起点及终点距基准线分别为1.70m、2.10m。
6).事故现场照片检验:边三轮摩托车最后停放位置与基准线接近垂直,驾驶员倒于车辆左侧(即车辆西侧),摩托车鞍座跌落于驾驶员倒地位置与摩托车之间;在摩托车后部排水沟往西方向遗留有从边三轮摩托车跌落的二把刀具及二只塑胶水桶。边三轮摩托车右前侧地面东北至西南方向遗留有长度为1.20m轮胎侧滑印,颜色为黑色,起始点较轻至终点逐渐加重;在边三轮摩托车右前侧地面上遗留有二轮摩托车受损后脱落的大量白色塑料碎片及二轮摩托车乘员遗留的一只右脚红色拖鞋。
4、分析说明
1).根据二轮摩托车前部痕迹及边三轮车右侧所见痕迹、结合事故现场图及现场照片分析,符合二车相向运动过程中,两轮摩托车右前部与边三轮摩托车右前部碰撞接触所形成的特征。
2).二轮摩托车前面板凹陷、脱落等变形痕迹,根据痕迹形成机理分析,该处痕迹符合与质硬、且有一定凸出部位的客体物发生碰撞所形成的特征;与边三轮车右前部车斗焊接的螺丝距地高度70cm-75cm处碰撞痕迹分析、比对,痕迹从形态、性态等方面相互吻合,符合两车发生碰撞。
3).根据边三轮摩托车最后停止位置、右前地面遗留的大量散落物及二轮摩托车乘员遗留的拖鞋,说明边三轮摩托车最后停止位置系二轮摩托车的碰撞接触点。
4).从边三轮摩托车驾驶员倒地方及位置,摩托车鞍座、刀具、水桶跌落方向及最后停止的相对位置分析,其指向同一方向,且应系其右前部受力碰撞所致,符合边三轮摩托车驾驶员事故时应处于骑跨状态。从事故现场照片反映的碰撞接触点,二轮摩托车的最后停止位置,边三轮摩托车痕迹受力部位、受力方向及受力后车身的运动轨迹等方面分析,均符合物体的运动原理。
5).根据两车的碰撞形态、痕迹,结合道路交通事故现场记录图、现场照片所示地面痕迹,以及两车车体痕迹分析,符合二轮摩托车前侧与边三轮摩托车右前部车斗焊接的螺丝发生碰撞后,二轮摩托车右前减震器再与边三轮车轴心发生碰撞,边三轮车在两车碰撞共同的作用下发生顺时针旋转、甩尾、导致车翻人着地的结果。再根据痕迹遗留的轮胎侧滑印走向分析,该车受到从右前至左后的碰撞力后,由于车辆右前部受到外力作用加之车身质心靠左,侧滑印迹呈现由东北至西南方向从浅至深的特征;从侧滑印痕表面特征分析、比对,其间距大小、形态与边三轮摩托车的主车后轮胎完全一致。
6).根据能量守恒定律,21m1v2=m2g(φ×0.97+0.08+i)s,参考二轮摩托车倒地时的瞬间速度及二轮摩托车与所载乘员重量,边三轮摩托车与驾驶员重量以及路面坡比,忽略二轮摩托车前面板破损的能量损耗,保守取值可计算出边三轮摩托车被碰撞后侧向滑移的距离约为14.00m,但事故现场的边三轮摩托车侧滑印仅为1.20m,说明边三轮摩托车事故时有一定的速度向前运动,消耗一部分与二轮摩托车碰撞的能量;故边三轮摩托车事故时并非处于停止状态。
7).从事故现场照片反映的碰撞接触点,二轮摩托车的最后停止位置,边三轮摩托车痕迹受力部位、受力方向及受力后车身的运动轨迹等方面分析,均不符合物体的运动原理。
综上所述:结合卷宗资料综合分析判定:边三轮摩托车在事故发生时处于运动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