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未知
发表时间:2020-08-25 10:08: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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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本案情
2020年04月30日12时32分许,在保亭县毛感乡路口路段处发生的交通事故一案,造成一人死亡,特聘请对**重型自卸货车车辆行驶速度进行鉴定。
2、货车行驶记录仪检验
1).货车行驶记录仪外壳整体完好,电源线连接正常,通信接口无损伤。产品型号:ZKC02B,设备编号:CB201HB230096,制造商:北汽福田汽车股份公司。该记录仪通过CCC认证。
2).记录仪通电之后可以正常工作,进行时间校准,较北京时钟快3秒。将存储U盘接入行驶记录仪通信USB接口采集车辆行驶数据,得到车辆行驶数据文件名为:D200502_1109_未知车牌.VDR,该文件哈希MD5值: E7C36D655F29EA6C5DBCF2CD222F62E3。
3).使用汽车行驶记录仪解析系统软件,按GB/T 19056-2012《汽车行驶记录仪》相关条款及方法对其进行解析,事故时间点附近行驶速度、事故疑点记录、位置信息解析结果。
3、分析说明
1).基于现场印痕分析
根据委托方提供的材料,其记录的相关数据;无法根据GB/T33195-2016《道路交通事故车辆速度鉴定》计算出事故货车事发时的行驶速度。
2).基于汽车行驶记录仪进行分析
根据GB/T 33195-2016《道路交通事故车辆速度鉴定》5.7之规定:“如果事故车辆装有车载事件数据记录仪、符合GB/T 19056的汽车行驶记录仪、具有汽车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载卫星定位装置等,可根据读取的数据分析和计算事故车辆速度”;对货车事发时的行驶速度分析如下:
(1).根据对货车行驶记录仪时间在线校准显示,设备时间为2020年05月02日11:14:13(北京时间为2020年05月02日11:14:10),即货车行驶记录仪时钟比北京时钟快3秒。
(2).根据对事故现场复勘,使用仪器定位显示事故地点位置海拔110m,经纬度109°36′26″E 18°36′33″N,即东经109.6000722度,北纬18.600916度;结合事故时间点附近行驶速度记录解析结果见附件1显示,货车于事故时间点对应事故疑点的位置海拔为108m,东经109.6031017度,北纬18.61866度,查阅案卷材料发现该条事故疑点设备时间、位置与事故时间和地点完全相符。
(3).根据对事故时间点附近疑点记录数据解析显示发现,2020年04月30日12:28:00至12:28:19时间段内货车处于缓慢加速运动状态,行驶速度由51km/h跃为72km/h,平均加速度约为0.3m/s2;12:28:19至 12:28:24时间段内货车行驶速度由72km/h降为24km/h,平均减速度约为2.6m/s2,由此减速度远远超出了正常停车的行为,足以说明发现了紧急情况,采取了紧急制动措施,与事故形态完全相符。
(4).根据对事故时间点附近疑点记录数据解析显示发现,12:28:23至 12:28:24时间段内货车行驶速度由50km/h降为24km/h,平均减速度约为7.2m/s2,12:28:24至 12:28:25时间段内货车行驶速度由24km/h跃为31km/h,平均加速度约为1.9m/s2,此情况说明货车驾驶人采取紧急制动措施后没有达到预期结果,并采取了点刹制动方式,由于松开制动后在惯性作用下,速度由24km/h跃为31km/h,与事故形态完全相符。
(5).根据对事故时间点附近疑点记录数据解析显示,12:28:21至12:28:28货车制动处于开启状态,其中12:28:24货车制动处于关闭状态(持续1秒未制动),12:28:25至12:28:29货车制动处于开启状态致使货车停驶为止,由此足以说明驾驶员在发现险情后采取了紧急制动措施,货车没有及时停驶时,货车司机在12:28:24放开制动后,12:28:25再次采取了紧急制动措施至12:28:29货车停驶,2020年04月30日12:28:25至 12:28:29时间段内货车行驶速度由31km/h降为0km/h,平均减速度约为2.1m/s2,与事故形态完全相符。
(6).根据12:28:00前、后1h货车事故时间点附近疑点记录数据解析显示,货车12:28:29之后无适合与此事故形态相符的行驶速度记录,即事故发生于12:28:29之前。对12:28:29之前行驶速度记录解析结果进行分析,发现货车于12:28:21是最后一次开始采取避险措施(采取制动),此时采取制动措施之前12:28:20对应的行驶速度为71km/h。
因此,综合本案卷宗资料分析判定,本次事故时间点介于12:28:20:08至12:28:29:00时间段内(货车行驶记录仪时间),12:28:20:08货车制动处于开启状态,制动开启前的行驶速度更接近事实真相即12:28:20:06,此时对应的货车行驶速度为71km/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