痕迹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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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痕迹速度鉴定

来源:未知 发表时间:2020-08-25 09:08:09字体大小:
1、案情介绍
  2019年02月08日12时10分许,某市在林旺北路风塘红绿灯路口路段,发生一辆***大通牌小型普通客车(以下简称乙车)与一辆***小型越野客车(以下简称甲车)相碰撞的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两人死亡一人受伤及车辆损坏。由于办案需要,办案单位委托对两车事故发生时速度进行鉴定。
2、检验所见
  1.***小型越野客车
  1)该车整备质量2271kg,车载成年男性三人,取重70kg/人,成年女性二人,取重60kg/人,二岁小孩一人,取重5kg,总质量为2606kg。
  2)经测量从汽车右后轮在地面的挫划凹槽(记录图标注为L)中心点距至花池立岩边缘白实线距离为1.90m(记录图标注为L1);立岩高度为0.40m,立岩至汽车右后轮在花池地面的压印中心(记录图标注为B)距离为5.10m(记录图标注为L2);汽车右后轮在花池地面的压印中心至汽车最后停止位置右后轮的距离为2.10m(记录图标注为L3),汽车跳跃高度为0.70m;碰撞接触点至汽车最后停止位置质心距离为11.30m(记录图标注为L5),汽车最后停止位置质心点至右侧直行道(东西方向)左侧分界线距离为4.575m(记录图标注为L6)。
  3)经检验制动系统符合技术标准。
  2.***大通牌小型普通客车
  1)该车整备质量2150kg,车载成年男性一人,取重70kg,成年女性一人,取重60kg,总质量为2280kg。
  2)经测量从红绿灯路口人行横道北端至汽车最后停止位置左后轮的距离为24.60m,汽车右后轮至右侧人行道西端5.50m,偏离行车道中心线0.40m;从现场记录图可知碰撞接触点(记录图标注为A)至汽车最后停止位置左后轮的距离为 s=24.6-11.7+3.15+1.7=17.75m。
  3)经检验制动系统符合技术标准。
 3、分析说明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车辆速度鉴定》GB /T33195-2016之规定及上述资料、数据,结合本次事故形态,采用动量守恒定律及能量守恒定理推导计算两车的行驶速度。
  1.事故形态分析
  事故形态为乙车正面与甲车右侧近似90度侧面直角碰撞,设乙车的行驶方向为x轴正方向,则其沿y轴方向的车速为零;设甲车的行驶方向为y轴正方向,则其沿x轴方向的车速为零;利用三角函数公式可计算出甲车在x轴正方向偏向角 α为66.1度,乙在x轴正方向偏向角β为1.5度
  2.***大通牌小型普通客车速度分析
  1)在保守计算乙车的行驶速度的前提下,确定A点为两车的碰撞接触点;事故现场为干燥沥青路面,用JN-1道路附着系数测试仪三次测试,取最低值φ0.70,则甲车横向滑移附着系数为φ=0.7×0.97+0.08=0.759;车制动系统检测结果为技术合格,取两车附着系数修正值取1。
  2)甲车跳跃时的瞬间速度利用公式:v甲3=11.27s/s-h,将上面有关数据代入,v甲3≈5.57m/s(式中s为汽车跳跃水平距离,h汽车跳跃高度)。
  3)甲车在花池立岩处的初速度利用公式:v甲2=(s/2h/g)2+v2甲3,将上面有关数据代入,v甲2≈19.04m/s(式中s为汽车飞行水平距离,h汽车飞出时的高度,g为重力加速度)。
  4)甲车在路面凹槽中心开始横向滑移的初速度利用公式:v甲1=✓2gφks+v2甲2,将上面有关数据代入,v甲1≈19.76m/s,即约为71.13km/h。
  5)乙车碰撞后速度利用公式:v乙1=✓2gφks×3.6,将上面有关数据代入,v乙1≈56.16km/h。
  6)乙车碰撞前的瞬间速度利用公式:v乙0=(m/m)v甲1cosα+v乙1cosβ,将上面数据代入,v乙0≈89.07km/h。
  3.***小型越野客车速度分析
  1)在保守计算乙车的行驶速度的前提下,确定A点为两车的碰撞接触点;事故现场为干燥沥青路面,用JN-1道路附着系数测试仪三次测试,取最低值φ0.70,则甲车横向滑移附着系数为φ=0.7×0.97+0.08=0.759;车制动系统检测结果为技术合格,取两车附着系数修正值为1。
  2)甲车跳跃时的瞬间速度利用公式:v甲3=11.27s/s-h,将上面有关数据代入,v甲3≈5.55m/s。
  3)甲车在花池立岩处的初速度利用公式:v甲2=(s/2h/g)2+v2甲3,将上面有关数据代入,v甲2≈18.73m/s
  4)甲车在路面凹槽中心开始横向滑移的初速度利用公式:v甲1=✓2gφks+v2甲2,将上面有关数据代入,v甲1≈19.46m/s,即约为70.09km/h。
  5)乙车碰撞后速度利用公式:v乙1=✓2gφks×3.6,将上面有关数据代入,v乙1≈56.18km/h。
  6)甲车碰撞前的瞬间速度利用公式:v甲0=(m/m)v甲1sinα+vsinβ将上面有关数据代入,v甲0≈57.53km/h。
  综上所述:在以上速度计算过程中,碰撞接触点的确定及道路附着系数的取值,均在保守取值范围内,因此两车的实际行驶速度应大于以上计算数据。综合判定,***大通牌小型普通客车碰撞时的瞬间速度约为89.07km/h。***小型越野客车碰撞时的瞬间速度行驶速度约为57.53km/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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