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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驶记录仪速度鉴定
来源:
未知
发表时间:
2020-08-25 10:0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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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案情
2020年04月30日12时32分许,在保亭县毛感乡路口路段处发生的交通事故一案,造成一人死亡,特聘请对**重型自卸货车车辆行驶速度进行鉴定。
二、检验所见
车辆检验
**重型自卸货车:品牌型号欧曼牌BJ3319DMPKF-AB, 车辆识别代号**, 发动机号** ,车身颜色红色。
(二).货车行驶记录仪检验
1.货车行驶记录仪外壳整体完好,电源线连接正常,通信接口无损伤。
2.货车行驶记录仪产品型号:ZKC02B,设备编号:CB201HB230096,制造商:北汽福田汽车股份公司。
3.货车行驶记录仪通过CCC认证。
4.通电之后可以正常工作,设备开启显示时钟2020年05月02日11:14:13,在通电读取数据时在线进行校准,货车行驶记录仪时钟较北京时钟快3秒。
5.将货车行驶记录仪处于通电状态,将存储U盘接入行驶记录仪通信USB接口采集车辆行驶数据,得到车辆行驶数据文件名为:保亭行驶记录仪\D200502_1109_未知车牌.VDR,该文件哈希MD5值: E7C36D655F29EA6C5DBCF2CD222F62E3。
6.使用汽车行驶记录仪解析系统软件,按GB/T 19056-2012《汽车行驶记录仪》相关条款及方法对其进行解析,事故时间点附近行驶速度、事故疑点记录、位置信息解析结果。
三、分析说明
(一).基于现场印痕进行分析
根据委托方提供的交通事故现场记录图及资料,其记录的相关数据;无法根据GB/T33195-2016《道路交通事故车辆速度鉴定》计算出事故货车事发时的行驶速度。
(二).基于汽车行驶记录仪进行分析
根据GB/T 33195-2016《道路交通事故车辆速度鉴定》5.7之规定:“如果事故车辆装有车载事件数据记录仪、符合GB/T 19056的汽车行驶记录仪、具有汽车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载卫星定位装置等,可根据读取的数据分析和计算事故车辆速度”;对货车事发时的行驶速度分析如下:
1.根据对货车行驶记录仪时间在线校准显示,设备时间为2020年05月02日11:14:13(北京时间为2020年05月02日11:14:10),即货车行驶记录仪时钟比北京时钟快3秒。
2.根据检验人复勘事故地点现场,使用仪器定位检测数据显示事故地点位置海拔110m,经纬度
,即东经109.6000722度,北纬18.600916度;再根据事故时间点附近行驶速度记录解析结果见附件一显示,货车于事故时间点附近(货车行驶记录仪设备时间:2020年04月30日12:28:00)对应事故疑点的位置海拔为108m,东经109.6031017度,北纬18.61866度,查阅案卷材料并结合设备时间与北京时间二者差异发现该条事故疑点时间和位置与事故时间和地点相符。
3.根据货车事故时间点附近汽车行驶速度解析数据及事故时间点附近疑点记录数据解析显示发现,2020年04月30日12:28:00至12:28:19时间段内货车处于缓慢加速运动状态,行驶速度由51km/h跃为72km/h,平均加速度约为0.3/
;2020年04月30日12:28:19至 12:28:24时间段内货车行驶速度由72km/h降为24km/h,平均减速度约为2.6m/
,由此减速度远远超出了正常停车的行为,足以说明发现了紧急情况,采取了紧急制动措施,与事故形态完全相符。
4.根据货车事故时间点附近汽车行驶速度解析数据及事故时间点附近疑点记录数据解析显示发现,2020年04月30日12:28:23至 12:28:24时间段内货车行驶速度由50km/h降为24km/h,平均减速度约为7.2m/
,2020年04月30日12:28:24至 12:28:25时间段内货车行驶速度由24km/h跃为31km/h,平均加速度约为1.9m/
,此情况说明货车驾驶人采取紧急制动措施后没有达到预期结果,并采取了点刹制动方式,由于松开制动后在惯性作用下,速度由24km/h跃为31km/h,与事故形态完全相符。
5.根据货车事故时间点附近汽车行驶速度解析数据及事故时间点附近疑点记录数据解析显示,2020年04月30日12:28:21至12:28:28货车制动处于开启状态,其中12:28:24货车制动处于关闭状态(持续1秒未制动),12:28:25至12:28:29货车制动处于开启状态致使货车停驶为止,由此足以说明驾驶员在发现险情后采取了紧急制动措施,货车没有及时停驶时,货车司机在12:28:24放开制动后,12:28:25再次采取了紧急制动措施至12:28:29货车停驶,2020年04月30日12:28:25至 12:28:29时间段内货车行驶速度由31km/h降为0km/h,平均减速度约为2.1m/
,与事故形态完全相符。
6.根据2020年04月30日12:28:00前、后1h货车事故时间点附近汽车行驶速度解析数据及事故时间点附近疑点记录数据解析显示,货车12:28:29之后无适合与此事故形态相符的行驶速度记录,即事故发生于2020年04月30日12:28:29之前。对2020年04月30日12:28:29之前行驶速度记录解析结果进行分析,发现货车于2020年04月30日12:28:21是最后一次开始采取避险措施(采取制动),此时采取制动措施之前12:28:20对应的行驶速度为71km/h。
因此,综合本案卷宗资料分析判定,本次事故时间点介于2020年04月30日12:28:20:08至2020年04月30日12:28:29:00时间段内(货车行驶记录仪时间),12:28:20:08货车制动处于开启状态,制动开启前的行驶速度更接近事实真相即12:28:20:06,此时对应的货车行驶速度为71km/h。
四、检验意见
***重型自卸货车事发时行驶速度约为71km/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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