痕迹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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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事故中的驾驶员

来源:未知 发表时间:2019-02-12 10:02:11字体大小:
基本情况
委托单位:屯昌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
委托检验事项:确定事故中二轮摩托车的驾驶员
受理日期:2018年10月31日
检验材料1.屯昌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2018]第0052号鉴定委托书;2.晋M47***大运牌CGC4250WD44重型半挂牵引车及车辆信息复印件(以下简称重型牵引车);3.无牌照新大洲本田SDH110***两轮摩托车(以下简称摩托车);4.交通事故现场图复印件;5.现场勘查图片;6.屯昌县人民医院DX、CT检查报告复印件;7.本案检验人员在无牌照新大洲本田SDH110***两轮摩托车左转向把提取的纤维物;8.摩托车仪表破损处提取的血迹;9.收集王****的长裤一条;10.海南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疾病证明书复印件;11.金坡路与海榆中线交叉口2的监控视频;12.事故询问笔录。
检验日期:2018年10月31日-2018年11月24日
检验地点:屯昌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停车场
                    海南祥正司法鉴定服务有限公司
在场人员:唐英斌、李焰培、周隆国 、周彩钨 、黄法医、邵水平、陈程、周信语、邓炜、黄忠华
被检验对象:涉案重型牵引车、摩托车、当事人王**、王****
二、基本案情
根据屯昌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资料记载:2018年10月30日9时50分许,在屯昌县城三枫线2Km+700m弯道路段,发生一辆号牌为晋M47***大运牌重型半挂牵引车与一辆无牌照新大洲本田SDH110***两轮摩托车相碰撞,造成两车受损,两摩托车乘员(王**、王****)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
三、检验过程
(一)检验方法
本案检验检测人审核委托方提供的资料,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勘验照相》GA 50-2014,并参照《道路交通事故痕迹鉴定》GA/T 1087--2013、《道路交通事故涉案者交通行为方式鉴定》SF/Z JD0101001-2016、 《成人人体惯性参数标准》GB/T17425-2004、《海南祥正司法鉴定服务有限公司痕迹物证作业指导书》HNXZ-WI-H-2017进行检验。
(二)检验仪器、工具
使用佳能DS126571单反相机、NOVATEK执法先锋专业执法记录仪及经校准的得力5m钢卷尺。
(三)检验所见
1.车体痕迹勘验
1).摩托车
(1)该车车辆识别代码(VIN码)LTMPCHKA8F5008079,发动机号码:F5065960,车身颜色:黑色(见附图一、二)。
(2)检验该车所见:前面板及前大灯碰撞脱落,方向管柱碰撞向后弯曲变形,前轮钢圈碰撞受力破损且向左后弯曲变形(见附图一、二);左右后视镜脱落,支架上端距地113cm,右后视镜支架上端粘附少量血迹及黄色毛发(见附图四);左侧把手粘附黑白相间的纤维物(见附图五);仪表盘破损位置粘附有少量血迹(见附图六)。
2).重型牵引车
(1)该车车辆识别代码(VIN码)LG6ZDCNH7GY202817,发动机号码:1416B007272,车身颜色:红色(见附图七、八)。
(2)检验该车所见:前格栅左侧可见面积为58cm×59cm碰撞破损脱落痕迹,下缘垂直距地高度为57cm;前保险杠左侧可见面积为16cm×19cm碰撞变形痕迹,下缘垂直距地高度为50cm;前面板左侧可见面积为30cm×42cm碰撞破损痕迹,破损中心垂直距地高度为145cm(见附图九、十);前面板左侧破损中心往左上17cm处,前左包围可见长度为18.00cm受力裂缝痕迹,裂缝处嵌入有少量黑色毛发(见附图十一、十二)。
3).送检材料、交通事故现场图及照片显示:
(1)事故后,重型牵引车与摩托车停放在事故现场,两车均出现有不同程度的损坏(见附图十五)。
(2)事故道路为南北走向,宽6.70m,有效视距50.00m;摩托车由北往南行驶过程中与重型牵引车相碰撞后向右侧倒地,距离道路右侧(摩托车行驶方向基准)2.40m,当事人王**事故后平行仰卧于摩托车右侧,当事人王****横躺于摩托车前部,在摩托车和重型牵引车前面有大量散落在地的碎片,现场照片中显示事故现场有大量血迹(见附图十五)。
2.摩托车涉案当事人
1).当事人王**,男,16岁,身高约160cm,头发颜色特征为黄色,事故时上穿蓝色短袖衫,下穿黑色长裤。
2).当事人王****,男,16岁,身高约160cm,头发颜色特征为黑色,事故时上穿黑色短袖衫,下穿黑色长裤。
3.病历摘录
1).海南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提供的疾病诊断证明书记载:王**,男,年龄16岁,诊断意见:“多发伤,重型颅脑损害,左侧液气胸,左侧肋骨骨折,双肺挫裂伤,肝挫裂伤,右股骨折,右胫骨骨折,左胫腓骨骨折,腰椎横突骨折,左桡骨骨折”。
2).屯昌县人民医院DX、CT检查报告单资料记载:王****,男,年龄16岁,诊断意见:“左股骨粗隆间粉碎性骨折,双手骨质未见异常,腰椎骨质未见异常,右股骨、双胫骨骨质未见异常。鼻骨、左侧前颅窝、眼眶内壁、额骨、右顶骨多发骨折。窦腔内积液,左侧额叶脑挫裂伤。气颅。下颌骨骨质未见异常。双肺上叶、右肺中叶挫裂伤。肝、胆、脾、胰及双肾未见明显异常”。
4.视频资料
根据屯昌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提供的金坡路与海榆中线交叉口2的监控视频显示,在10月30日09时48分38秒(经核对较北京时间快1分55秒),摩托车经过该监控路段时驾驶员为王**(见附图十三、十四视频截图)。
5.其他检验资料
1)海南祥正司法鉴定服务有限公司海祥[2018]微检字第1号检验意见书,第五检验意见“无牌照新大洲本田SDH110***两轮摩托车左转向把手提取的纤维检材与当事人王****黑色裤子(王**裤子在抢救时已遗失无法提供)送检样本不具有同一性,不属于同一物质”。
 2)海南祥正司法鉴定服务有限公司海祥[2018]物检字第1号法医物证检验意见书,第六检验意见“依据送检材料和DNA分析结果,摩托车仪表处提取的可疑血痕为人血;样本一与样本二的等位基因分型一致,不排除当事人王**血痕与摩托车仪表处提取的可疑血痕来自同一个体;样本二与样本三的等位基因分型结果不一致,排除当事人王**与交警部门送检的毛发样本三来自同一个体。
6.事故现场再现
结合事故现场环境、车辆及现场痕迹、当事人(王**、王****)伤情特征,本公司制作事故模拟视频(见附件事故重现视频)。
四、分析说明
根据送检材料,结合重型牵引车及摩托车痕迹勘验,视频资料、相关检验意见,事故现场再现模拟视频及当事人(王**、王****)体型特征和伤情特征分析说明如下:
1.根据重型牵引车及摩托车受损及送检材料反映情况综合分析,重型牵引车受损部位主要集中于左前部,摩托车受损部位主要集中于前部,故重型牵引车左前部受损痕迹符合与二轮摩托车前部碰撞形成。
2.根据屯昌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提供的视频资料抓拍图片,监控卡口摩托车驾驶员为王**。
3.摩托车仪表盘破损位置粘附有少量血迹,从摩托车所载乘员的相对位置判断,该处粘附的血迹应为摩托车驾驶员所遗留;海祥【2018】物检字第1号检验意见书检验意见为“不排除当事人王**血痕与摩托车仪表处提取的可疑血痕来自同一个体”。
4.摩托车左侧把手粘附有黑白相间的纤维物,从摩托车所载乘员的相对位置判断,该粘附物应为摩托车驾驶员所遗留;海祥【2018】微检字第1号检验意见书检验意见为“排除摩托车左侧把手粘附的纤维物与王****事故时着装的接触可能性”。
5.摩托车右后视镜支架上端粘附少量血迹及黄色毛发分析判断,此处粘附的黄色毛发应为摩托车驾驶员事故中所遗留;比对当事人(王**、王****)的头发颜色特征,与王**相符合。
6.当事人王**伤情为“重型颅脑损害,胸腔、腹腔、腰椎等位置所体现的左侧液气胸、左侧肋骨骨折、双肺挫裂伤、肝挫裂伤,腰椎横突骨折”。由于摩托车前部与重型牵引车左前部碰撞时,摩托车前部与硬性客体接触,摩托车主要受力部位在方向管柱及前轮,重型牵引车碰撞部位在其前保险杠左侧及面板左侧,两车碰撞属于非完全弹性碰撞,即摩托车受碰撞后会向后有反弹运动,在该种情况下,摩托车驾驶员会受到方向把、踏板等部件的约束,抛出距离较近,驾驶员头部有条件与重型牵引车左前叶子板接触,形成头面部的伤情。驾驶员在抛出过程中,摩托车驾驶员身体与重型牵引车前面板、保险杠相接触,其头部、胸腔受到的冲击力比摩托车乘员相对比较大,并且下肢有条件与障碍物接触,形成下肢受损的严重伤情。当事人王**的伤情符合硬度较大的钝形物体(如汽车前面板)碰撞挤压所形成的特征;左胫腓骨骨折伤情符合与摩托车前轮钢圈受碰撞后向左后变形过程中,与之接触挤压所形成的特征(见附图一、三)。
7.当事人王***伤情为“左股骨粗隆间粉碎性骨折,鼻骨、左侧前颅窝、眼眶内壁、额骨、右顶骨多发骨折,窦腔内积液,左侧额叶脑挫裂伤,气颅,双肺上叶、右肺中叶挫裂伤”。由于摩托车前部与重型牵引车左前部碰撞时,摩托车前部与硬性客体接触,在该种情况下,车身后部由于惯性会继续保持运动状态而向上翘起,由于乘坐人员位于摩托车尾部,在没有任何保护装置的条件下会向前飞出与重型牵引车面板接触后再跌落于地面,乘坐人员更容易与摩托车发生抛出,且抛离的初始位置远于驾驶人员,抛出距离比摩托车驾驶员更远,更容易形成摔跌伤及皮肤擦挫伤。结合痕迹勘查重型牵引车、前面板碰撞破损痕迹中心垂直距地高度为145cm,前面板左侧破损中心往左上17cm处,前左包围可见长度为18.00cm受力裂缝痕迹,裂缝处嵌入有少量黑色毛发,再结合海祥[2018]物检字第1号法医物证检验报告书意见,排除当事人王**与黑色毛发来自同一个体。当事人王***的伤情符合从摩托车乘员位置向前抛出与重型牵引车前面板接触后,跌落地面所形成的特征。
综上所述:当事人王**符合摩托车驾驶员所具备的特征。
五、检验意见
当事人王**符合二轮摩托车驾驶员所具备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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